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确保校内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民航总局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四川省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宣传等活动需要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第三条 学院区域内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驻校企业、校企合作单位、承包经营商、租赁经营商户等)、个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职责,维护校园内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学院安全有序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保卫处是校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牵头部门,同时负责德阳校区校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工作,成都校区管理委员会保卫办负责成都校区校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工作,不受理个人和商业用途校内飞行申请。
第六条 校内持有、新购进或租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部门需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登记报备表》(见附件1),交学院保卫部门转交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校内使用。
第七条 校内使用(含转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部门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在校内放飞航空器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对报批后的飞行安全、飞行区域、使用目的和使用时间等承担审批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校园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1.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
2.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
3.在未经许可区域(场地)使用;
4.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驾驶员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不得超出适飞空域飞行。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分布式操作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集群,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部门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学院保卫部门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校内空域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起飞重量7公斤以下、飞行高度120米以下、可视飞行范围500米内”的限制标准。
第十一条 对空机重量大于4公斤、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特定机型在校内空域使用的情况,须依法持证驾驶,据实主动向所在管理单位或部门提交驾驶员驾驶证、公安部门备案记录或审批意见,及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入校内飞行的情况,由保卫处和成都校区管理委员会保卫办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持有、新购进或租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部门应遵从校区所在属地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校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部门飞行前需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飞行前应依照宣传、教学或科研等用途,需由学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都校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教学单位等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途后,提交学院保卫部门备案,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不得发生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实际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与申报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颜色一致,如不一致,学院保卫部门有权取消飞行计划。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超限使用、与申请情况不符、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等飞行情况的,学院保卫部门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对航空器采用暂扣的方式排除妨害,通报违规情况,并纳入使用单位、部门的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按照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表
2.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
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承诺书
附件1: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持有登记报备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报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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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信息 |
品牌: 型号: 重量: 颜色: 使用年限: 购买人:□私人 / □单位 |
持有人 |
姓名: 学号(工号): |
管理责任人 |
姓名: 工号: |
管理部门(系、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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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使用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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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型号 |
品牌: 型号: 重量: |
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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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
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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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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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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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系、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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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承诺书
1.本人购买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为 品牌 型号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正常操作的能力。
本人购买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为 品牌 型号空机重量大于4公斤、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或特定机型航空器,操作员已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操作证书,具备操作无人机资格。
2.本人承诺,飞行前将仔细全面检查飞行器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飞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在指定空域进行操作,确保校园安全。
3.本人承诺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过程中配合安保人员现场管理与指挥,避免在人流密集区域上空和重要标志建筑物附近飞行。
4.本人承诺,绝不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涉及校园师生个人隐私(如学生宿舍、私密谈话等)、涉密内容(如相关实验室内景、文件材料等)等内容;如果拍摄影像包含了该等内容,应当第一时间提交给保卫处并删除所有副本。
5.如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相关责任由操作者本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